四、基金投資
五、基金運用之限制 |
29.投資大陸地區證券市場之有價證券應受金管會規定之投資比率限制,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零點四,但相關法令或規定有修正者,從其規定。
【原(1)併入29條;原(2)刪除。】
|
29.投資國外有價證券涉及下列有價證券之投資應受金管會規定之投資比率限制,但相關法令或規定有修正者,從其規定:
(1)投資大陸地區證券市場之有價證券不得
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零點四;
(2)投資香港或澳門地區證券交易市場由大陸地區政府或公司所發行或經理之有價證券、恆生香港中資企業指數(Heng Seng China-Affiliated Corporations Index)成分股公司所發行之有價證券,及香港或澳門地區證券交易市場由大陸地區政府、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股權達百分之三十以上之公司所發行之有價證券,合計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